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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出台30条意见为民营经济护航


来源:新快报

防止把正常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广州中院出台30条意见为民营经济护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暨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防止把正常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制图:廖木兴

广州中院出台30条意见为民营经济护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暨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这在全国中基层法院中尚属首例。

同日,广州中院还发布了《关于切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不断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数据

前10月审结涉产权刑事案近600件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1-10月,广州中院审结涉产权刑事案件合计593件937人,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包括一审、二审程序)。

通过对数据的细分,涉产权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侵犯财产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犯罪等三类。其中,侵犯财产罪案件共审结499件752人,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案件数量和人数最多,分别为296件399人、93件183人、60件86人,三种罪名合计占比约90%(以案件数计算)。

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广州中院共审结66件152人,主要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犯罪案件共28件33人,主要为贪污罪案件,涉及22件23人,占比78.6%,依法惩治了侵吞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行为。

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介绍称,通过刑事审判活动,依法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从而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执行

前10月已执行到位158亿元

限制高消费15万余人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新快报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广州法院深入开展“送必达、执必果”改革试点,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

今年1至10月,广州法院执行新收案件140265件,同比增长3.41%;结案123931件,同比增长7.0%;已结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58.32亿元。

在加大执行力度上,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甚至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广州法院会采取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据了解,广州法院与市科信委、公安局、公证处、邮政公司等建立协作机制,升级广州法院天平执行查控网和可视化执行大数据平台,导入户政、人社等各职能部门基础数据13类70亿条,初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大数据画像。

今年前10个月,广州法院共公布60439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费153524人,限制出境401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罚款2620.53万元,拘留360人,依法判处拒执罪21人。

此外,广州中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细则》《执转破案件审理参考》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工作机制,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税局等多个单位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畅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道。

保障

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广州中院昨天发布的《意见》涵盖6个方面合计30条,明确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具体举措,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意见》指出,要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历史上经营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处理。

同时要严格依法认定非法集资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合同诈骗等犯罪,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防止把正常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新快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意见》明确提到关于融资方面,要求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合法融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及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套路贷’等犯罪嫌疑的,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表示,在审判工作实际中,会对民营企业在加快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民营企业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案例

一公司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担保人被判

赔偿损失4500万元

1992年11月,在广州番禺区,大石公司与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合同,确认成立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在工商部门注册。

其中张某曾担任过金丰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澳大利亚某公司国内授权代表。此外,自深圳某实业公司设立起至2004年3月,张某一直是该公司的董事长。

随后由于经营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裁决金丰公司进行清算,2012年3月,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金丰公司将价值4.5亿元的涉案土地退回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名下。2012年4月26日,广州中院裁定将金丰公司名下的涉案地块过户到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名下。

此后,澳大利亚某公司通过一系列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土地,深圳某实业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导致涉案土地一直处于查封状态,无法过户至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名下。

2014年11月3日,广东省高院驳回澳大利亚某公司的起诉。直至2015年1月14日,上述涉案地块得以查封,经过了两年多,到了2015年6月23日,涉案地块才终于过户登记至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名下。

为此,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深圳某实业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番禺区法院认为,澳大利亚某公司主观上阻止广州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意图明显,客观上其主张的实体权益亦未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广州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担保人赔偿涉案地块被查封期间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故判决深圳某实业公司赔偿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损失4500余万元。2018年10月,广州中院驳回深圳某实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表示,本案对于依法规范财产保全申请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和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孙鸣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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