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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去世 佛山法院将股权房产判给侄孙


来源:金羊网

没有继承人的孤寡老人去世后,负责照顾其生前起居和死后丧葬的亲戚,能否继承其遗产呢?近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外通报了两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对老人家扶养较多的亲戚,最终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依法获得老人生前留下的房产或者股权。

孤寡老人去世后股权房产谁继承?

没有继承人的孤寡老人去世后,负责照顾其生前起居和死后丧葬的亲戚,能否继承其遗产呢?近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外通报了两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对老人家扶养较多的亲戚,最终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依法获得老人生前留下的房产或者股权。

侄孙最终继承叔婆房屋

今年7月,黄某将顺德区乐从镇一村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该村属于其叔婆的一处房产判给他。

原来,黄某的叔婆邓某是该村村民,在1992年12月26日死亡,邓某的丈夫已经在1968年也离开人世,两人婚后未生育或收养任何子女,在丈夫死后,邓某也没有再婚。同时,邓某也没有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去世。

邓某并非村里的五保户。在年老时,便由黄某与黄某的父亲黄某棠负责照顾,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是由黄某棠及黄某负责。邓某去世后遗留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村委会的房产,属于其遗产,但是邓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015年,黄某棠也去世。邓某当时留下的这处未立下遗嘱分配的房产却始终未曾得到处理,黄某便提起诉讼,想请求法院将该处房产判由其继承。

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原告虽为被继承人邓某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但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被继承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涉案房产已没有相应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且被继承人也并非五保户,故原告要求全部继承涉案房产于法有据。”顺德法院法官称。该院作出判决,最终黄某可以继承登记在邓某名下的该处房产。

股份社股权由侄子继承

家住顺德区勒流街道的何某于2017年12月26日死亡,其生前是孤寡老人,丈夫和儿子早于其死亡,何某也没有儿孙和兄弟姐妹。

何某平时的生活由侄子廖某和侄媳梁某照顾,并支付生活费,何某去世后,廖某和梁某负责办理其身后事。且证实何某非五保户。

2012年1月3日,何某与廖某、梁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约定由廖某、梁某负责照顾何某的生活和支付平时生活及生病、死葬的一切费用;何某死后其在股份社的股权归两原告取得。该协议书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某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并生效,由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某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何某死后遗留有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某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1股,原告廖某、梁某起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某股份合作经济社,要求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书》主张继承上述股权,并主张各占1/2股。

顺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何某生前已经与两原告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两原告亦按协议内容在被继承人生前赡养被继承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且被继承人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并非五保户,故原告要求按协议内容约定全部继承被继承人的涉案股权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登记在何某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会股权1股,由廖某继承1/2股,梁某继承1/2股。

[责任编辑:羊庆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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