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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刑满释放后又贩卖毒品 被判刑六年四个月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近日,龙门县人民法院(下称“龙门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名毒品再犯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刑满释放后再次贩卖毒品被判刑六年四个月、

近日,龙门县人民法院(下称“龙门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名毒品再犯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11月初,罪犯姚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彭某1、彭某2、廖某、王某、林某、潘某、钟某等吸毒人员,并从中牟利。2017年11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罪犯姚某抓获归案,并在罪犯姚某家中搜获15小包毒品疑似物、1瓶红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及吸毒工具。经称量,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共8.48克。

经提取样品送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搜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经查,罪犯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在2014年4月17日被龙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判决结果

龙门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姚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予贩卖,且具有向多人多次贩卖的严重情节,经侦查机关在罪犯姚某住处搜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8.48克。罪犯姚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因涉毒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为此,龙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罪犯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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