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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全国率先出台证人保护规定 破解证人出庭难题


来源:大洋网

在目前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背景下,有组织的涉黑涉案犯罪关联证人众多,迫于犯罪组织背后复杂的关系网与保护伞,加之犯罪组织使用作案手段的多样化与凶残性,这些证人往往缄口不言,拒绝出庭作证。为此,广州日前在全国率先出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证人保护规定》),由地方公检法司联合起草发布,明确了证人保护对象、启动程序、保护评估程序,构建了系统化、合理预期性的证人保护措施。

广州在全国率先出台证人保护规定 破解证人出庭难题

在目前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背景下,有组织的涉黑涉案犯罪关联证人众多,迫于犯罪组织背后复杂的关系网与保护伞,加之犯罪组织使用作案手段的多样化与凶残性,这些证人往往缄口不言,拒绝出庭作证。为此,广州日前在全国率先出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证人保护规定》),由地方公检法司联合起草发布,明确了证人保护对象、启动程序、保护评估程序,构建了系统化、合理预期性的证人保护措施。

《证人保护规定》保护对象是更为广义的“证人”,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刑事诉讼中依法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参与作证活动的被害人、举报人、鉴定人、检验人、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人员,有必要进行保护的,参照保护规定进行保护。此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证人的未婚夫(妻)、共同居住人等其他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也在规定条例保护之内。

侦查阶段:面临重大人身危险可更名改姓异地生活

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六个方面。

针对被保护人面临重大人身安全危险的情况,《证人保护规定》明确,经被保护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在被保护人的人身或者住宅安装定位、报警、视频监控等装置。必要时,可以指派专门人员对被保护人的住宅进行巡逻、守护,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贴身保护,防止侵害发生。

起诉阶段:对证人保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依据《证人保护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案件的同时,与公安机关办理证人保护的衔接手续,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作出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尚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或者证人申请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及其程度等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决定。

检察院认为应当采取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措施的,应当依法作出禁止性决定。特定人员违反前款禁止性决定接触被保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审判阶段:为出庭证人安排专门通道文书隐名

按《证人保护规定》,人民法院收案时,会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证人保护的衔接手续。法院应当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安排专门通道,确保证人不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接触;应当为出庭证人提供与庭审区域隔离的视频作证室,并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对图像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

法院对出庭作证人员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其姓名、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中,对被采取了保护措施的作证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隐名规则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一致,对于其住址及职业等个人信息亦不予公开。

证人保护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未来立法重要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证人保护规定》准确、全面地领会了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62条确立的证人保护制度,着眼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制约证人保护制度落地的诸多难题,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值得充分肯定。

陈卫东说,该份规定呈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围绕法律执行中的难点、痛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后,完全可以作为未来立法的重要参考。

他认为,《证人保护规定》系刑事诉讼法2012年确立证人保护制度后第一份精细化落实证人保护制度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对于推进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瓶颈问题,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执行机制具有重大实践价值。

[责任编辑:羊庆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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