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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土房管局原局长因受贿获刑11年 上缴2240万元赃款


来源:澎湃新闻网

9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张某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这名曾任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的官员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4.0825万元、港币2310万元。

深圳国土房管局原局长获刑11年,224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一度“消失“1年多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张士明,其详细案情于近日揭开。

9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张某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这名曾任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的官员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4.0825万元、港币2310万元。

上述判决书介绍,被告人张某明,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办公厅原主任,曾任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澎湃新闻核对后发现,张某明即张士明。

《南方都市报》2018年6月的报道曾指出,“消失”1年多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张士明,近日出现在了一个关于某老板的判决书上。法院认定,2008年至2014年间,张士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子收到津联泰公司、同泰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54万元,港币750万元。

据报道,张士明于2014年请辞。2016年,被广东省纪委带走调查。 

9月4日的《张某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明在先后担任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公司的请托,在土地置换、地价计算、项目报批报建、协调等事宜提供帮助,收受林某1、王某1、邱某1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4.0825万元、港币2310万元。

其中,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某明利用担任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的请托,为该公司通过国土资源部违法用地调查及该公司物流园区二期项目报批、报建、协调等事宜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郑某1给予的港币1080万元、人民币20万元。

郑某1称,2008年左右,国土资源部组成检查组到深圳市督查,提出其公司项目在用地上存在改变土地功能方面问题,直接影响到土地税费、地价缴纳优惠,影响其公司上市,所以其希望张某明出面帮助协调关系,摆平这件事情。这件事得到了张某明和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检查组回去后,其项目也没有受到处罚。为了感谢张某明等人的帮助,其请张某明吃饭,饭后其送张某明上车的时候,其用手提袋装了800至900万港币给张某明,其将钱放在他的车尾箱。张某明当场就收下了。

张某明关于此的供述称,大概2008年底,该项目董事长郑某1为了表示对其和相关领导提供的帮助,宴请其和相关领导一起吃饭,冯某在场。吃完饭后,郑某1拿给其一个手提旅行袋,说是对其感谢的一点心意,其收下了。回家后其将旅行袋交给其妻子王某2,她打开后发现里面装的是港币现金,共有80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明犯罪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二、扣押被告人张某明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6328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孙鸣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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