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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员工撞死老太 老板因一失误负连带责任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一位员工上班才3天,就在开车上路的途中把一名老奶奶逼到墙角撞死了!而他的老板反倒要赔16万多,只因为他没有注意到这件事……

金湾一员工把老人逼到墙角撞死!老板搞错一件事,自己赔了16万!

送水三轮摩托车撞上老人

今年5月10日12点10分,在金湾区红旗镇矿山社区的乡间道路上,一位老奶奶从家里走了出来想过马路对面去。村道很窄,两边都是平房,看起来很像是自家院落。一个年轻人两三步就能过去的小路,只因老奶奶已经步履蹒跚,她左手拄着龙头拐杖,用小碎步慢慢踱着过马路。

宁静悠闲的场景,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车子打破,而死神已经悄然降临。突然,从转弯处窜出一辆三轮车,径直地朝老奶奶撞去。老奶奶本已脚步不稳,哪里还有余力躲闪?

三轮车像发疯的怪兽,把老人一直推撞到一栋房屋的墙上,才停了下来。老奶奶被三轮车一路推撞,挤压到墙上。一连串诡异的动作,看得人目瞪口呆。

这辆三轮车速度非常快,转弯时因为离心力太大,明显有一个偏离的过程,不过这时车辆与老奶奶还有一段距离,如果司机采取措施,应该是可以避免事故的。不料,这辆三轮车却毫不减速,径直朝着老奶奶撞过去。

金湾交警黄警官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只见一辆蓝色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撞向一个平房的外墙,地下一名头发花白的老奶奶额头被撞破、口鼻不住地往外出血,神情痛苦地躺在地上,她身旁还蹲着一名脸色灰白的男子。▼

此时,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施救。但很遗憾,老人的伤势太重,就这样去了。

车辆为什么加速撞人又撞墙?

看着空旷宽敞的街道,黄警官很纳闷,事发时正值中午时分,三轮车是怎么撞上的?通过视频倒查,黄警官又发现,这位司机不但没有减速,而且明显有一个车辆向左偏移往墙上撞的动作,结果老人正好行走在车辆撞墙的行驶轨迹上,所以连老人一起撞到墙上去了。这个事故形态令他很是不解。

现场拍照取证后,黄警官将张某带到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经了解,三轮摩托车司机姓张,42岁,是金湾区红旗镇某饮用水店的送水工人,事故发生时,是他上班的第3天。当天,张某从早上8点半一直忙到中午12点。他刚准备吃午饭时,送水店的李老板却让他再送几桶水到矿山的石场和一些散户那去。

于是张某再次开着三轮摩托车拉上十几桶水出发了。他先驾车将水送到离他最近的一个散户那,然后把剩下的水送去给某花园的散户。

当张某行驶到爱国村的三岔路口时,看到路面上车少人稀,他不由得将车加到了中档。但由于转弯时速度太快,摩托车偏离轨道,向左侧车道驶去。直到这时,他才发现前方路中间有个老人。▼

张某立即捏手刹,可车辆根本不听使唤。见状,他赶紧把左脚伸出车外,试图用脚的阻力将车停下来,可螳臂不能挡车,脚刹也不行,摩托车还是向前冲去。张某慌张之下,突然想到把车撞到墙上,没准就可以将车撞停。但老人本来就步履蹒跚,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无法躲避,张某连人带车撞上了墙。▼

事故处理结果惊呆老板

交警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认定,由于张某驾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责。经多方协商,由张某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而送水店李老板也需要负连带责任。

当时听到这个结果,李老板惊得合不拢嘴,自己端坐在办公室,为何就要对一条人命负责?交警结合事故处理经过给他做了一次普法。

事故当天下午,黄警官将这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送去了专门机构检验。经检验员检测,该车属于机动车,但该车前制动、前大灯、前后的左右转向灯都已经失效,左右的后视镜也在事故前擅自拆除了,完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但李老板告诉黄警官,他觉得这辆三轮摩托车是充电的,理应属于电动车。虽然张某没有取得驾驶证,但电动车又不需要,所以根本没当回事。

而正是这个细节,成为老板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这辆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张某就不算无证驾驶,但如果这辆车是机动车,那李老板明知张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要他驾车上路,就构成连带责任的要件之一了。

最后交警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这位老板赔了多少呢?赔了16.6万元。▼

为啥老板赔得更多

司机赔了12万,老板却赔了16万多,相信很多粉丝们会觉得很吃惊,为啥张某负全责,但老板不但要赔偿,而且赔偿的金额还更高?

在民法上有一个理论叫“雇主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有哪些情况,是员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老板或车主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呢?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1、老板明知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却没有及时维修保养,仍将车辆交给员工驾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明知道员工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还主动或者默认让员工驾驶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除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粉丝们再看上面这个案例,以上三种情况这位李老板已经占了两条,员工没驾驶资质,车还是不合格的车,人车都不合格,却还上路,这位老板存在的过失实在不小,赔得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来源:珠海交警

[责任编辑:郝嘉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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