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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限定规划车位“只租不售” 解决停车难


来源:金羊网

“近年来城市交通拥堵成为各大城市的普遍现象,建议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于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肖胜方:限定规划车位“只租不售” 解决停车难

肖胜方 汤铭明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接受金羊网专访,建议修改物权法相关规定,提高车位利用率

“近年来城市交通拥堵成为各大城市的普遍现象,建议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于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作为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履职热情很高,目前共准备了6份议案、3份建议。肖胜方接受金羊网记者专访时表示,他在议案中建议修改物权法,限定规划车位只租不售以提高车位利用率,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针对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高的现状,他在议案中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的不合理自由裁量决定权规定,以提高证人出庭率,更好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建议修法规定限定规划车位只租不售

近年来,城市交通拥堵成为各大城市的普遍现象。如何破解拥堵难题成为各城市交通管理者头疼的问题,这引起了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的注意。

肖胜方为此准备了一份“关于修改物权法中规划车位相关规定,限定规划车位只租不售、提高车位利用率、解决停车难问题的议案”。

他介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由当事人直接对车位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车位资源短缺使得车位价值较大,如此大的利益,建设单位当然不会拱手让给业主,在商品房交易中基本将车位约定为自己所有,这便导致了目前车位产权基本上均约定归属于建设单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实际已被架空。目前,业主与建设单位因车位权属争夺较为激烈,车位产权明晰后,将会有效避免该类矛盾的产生。”

另外,通过修改物权法,可促使车位“流动”“共享”,提高车位利用率,从而解决停车难问题。

他建议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于建设单位,但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提高证人出庭率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针对当前刑事审判领域证人出庭率总体较低的现状,肖胜方准备了一份“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的不合理自由裁量决定权规定的议案”。

肖胜方说,当前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总体较低,表现为:基层法院证人通知到庭率较低;普通证人出庭率远低于侦查人员、被害人出庭率;控方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采性低。证人不出庭作证给刑事审判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特别是知晓案件情况的关键证人一旦不出庭,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案件容易出现程序不公和实体上的错误。

“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对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有积极意义,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他说。

鉴于证人出庭相关规定存在缺陷,肖胜方在议案中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自由裁量决定权模式,修改为“法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自由裁量决定权限定模式;同时,增加证人出庭的法定列举模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不得当庭宣读:(一)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但取证程序不合法的;(二)证人证言的内容前后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三)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另外,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当庭宣读的规定。

[责任编辑: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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