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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苹果”砸中东莞3月大女婴 抢救至今未醒


来源:南方都市报

3月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莞深交界处的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化名)被楼上落下的苹果砸中。截至昨日,两次手术后的凡凡仍处在昏迷状态,暂未脱离生命危险。

楼上掉落苹果砸伤3个月大女婴

女婴仍在深圳抢救,意识还未恢复,警方称尚未找到高空抛物的嫌疑人

高空坠落苹果事件发生在莞深交界处的观澜碧桂园小区。南都记者刘有志摄

3月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莞深交界处的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化名)被楼上落下的苹果砸中。截至昨日,两次手术后的凡凡仍处在昏迷状态,暂未脱离生命危险。

事发后,东莞公安塘厦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对事发点进行走访调查,目前尚未找到高空抛物的嫌疑人。

被高空落下苹果砸中,女婴陷入昏迷

事发地点位于莞深交界处的观澜碧桂园小区。据凡凡的姥姥介绍,她家住在该小区5栋某房。3月9日下午4点左右,给孩子喂过奶后,她带着孩子下楼,去了小区的游泳池附近散步。

“出去没多久,孩子困了,有了睡意。”凡凡的姥姥介绍,大约当日下午4时20分,在回家的途中,凡凡便趴在她的右肩上睡着了。然而,刚走到5栋楼下时,凡凡被高空掉下的一个苹果砸中头部,“苹果砸到孩子后,都碎成了渣,我和孩子的身上都是苹果渣子。”

据凡凡妈妈回忆,当时她正在楼上睡觉,突然接到电话称“孩子出事了”。她急急忙忙跑下了楼,看见孩子脸色发白,头部水肿,陷入昏迷,其家人曾掐孩子的人中,但是也没有任何反应。随后,在附近居民的帮助下,她们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急救中心求助。大约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凡凡被送往塘厦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受伤女婴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3月9日下午,因为伤势比较严重,凡凡被转院至深圳市儿童医院。

凡凡的主治医生张医生告诉南都记者,凡凡仍在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接受治疗。目前,她仍处在昏迷状态,情况比较危重。凡凡的头部CT显示,其脑部有大面积的脑出血,主要集中在大脑右侧、右侧顶部和颞区。此前的C T显示,头部右侧的伤比较严重,右侧头骨粉碎性骨折。

张医生表示,凡凡的创伤很严重,都是弥漫性出血,颅内出血很难处理。通过两次手术后,她的颅内减压了,但还处在术后的恢复阶段。目前,她的颅压还是偏高,瞳孔两侧不等大,反应还是很不好,暂时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张医生还表示,昨日是凡凡伤后的第三天,这个时间段是水肿最严重的时期,意识还未恢复。后期可能会出现后遗症的现象,比如一侧肢体瘫痪等。

凡凡的母亲已经守在深圳儿童医院三天,晚上她睡在从家中带来的行军床上。疲惫的她告诉南都记者,“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会全力抢救孩子。”

砸伤女婴的苹果从何而来?

3月12日下午,南都记者来到事发的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凡凡的姥爷介绍,该小区的5栋二单元共有28层,一梯四户。“但是整个单元只有十多户居住,很多房子都是空置的。”

有附近的居民分析,砸中凡凡的苹果应该是从楼上掉落的,可能是被人不小心碰落的,也可能是被人故意扔下来的,但是由于没有人看到事发过程,所以暂时不知道具体原因。居住在该小区的杨小姐告诉南都记者,事发时她刚好路过,只看到一个苹果掉了下来,但是没有注意到是从哪一层落下来,“砸中人的声音很大,像爆炸一样,‘砰’的一声。”

东莞警方介绍,事发后东莞公安塘厦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对事发点进行走访调查,但目前还未找到高空抛物的嫌疑人。

律师观点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昭雄:

高空抛物无论有意还是无心

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颜昭雄表示,高空抛物无论是有意还是无心,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受害者是三个月大的幼婴,更易激起义愤。

颜律师分析称,警方如果通过调查,锁定肇事者,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而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支持追究物业公司管理责任。

不过,颜律师介绍,在现实中高空抛物案往往很难确定肇事者。在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多数受害者陷入维权无门困境,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侵权责任法》则明确规定,无法确定肇事者时,受害者可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处获得适当补偿。根据该条,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否则应承担补偿责任。所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般理解是抛掷楼面一侧的住户、二层以上的住户等。

另外,由于法律规定是补偿责任,受害者不能获得全部赔偿。深圳曾有“好来居”案(注:2006年5月31日17时许,深圳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放学回家,走至位于南山区“好来居”大厦(共20层)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南山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但是警方未给出玻璃是从具体哪一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钟某的父母将“好来居”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名(74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告上了法庭),引发舆论关注。该案也是未能查清肇事者,历经数年诉讼,2010年二审法院判决,由事发楼层一侧的74户业主每户向受害人补偿一定金额。

延伸阅读

高空抛物

致死致伤频现

经南都记者梳理,在全国范围内,高空抛物致死致伤案例曾频频出现: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2017年7月11日晚上8时许,在深圳宝安区松岗街道蚌岗村,一名男子过路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石头砸中,急救人员对其进行救治无效身亡,年仅21岁。

2014年7月,福建泉州市内的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大楼5楼的玻璃突然坠下,楼下的黄先生正巧与一人正在聊天,玻璃直接砸中黄先生的头部。次日上午,黄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编辑:戴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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