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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医:赶紧把人往手术室推 出了问题一切责任我来担


来源:金羊网

紧急救治医院不担责医生可“放心救人”了吗?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紧急救治医院不担责医生可“放心救人”了吗?

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采取的救助措施引发纠纷,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让不少人认为是“让医生放心救人”的法律保障。

那么,在现实中,医生们是怎么做的呢?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会对现有的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的处理带来怎样的影响?14日,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他们普遍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极具指导意义,更体现了“以生命为核心,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有专家指出,司法实践中依然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期待更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真正从法律层面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现实案例:广东医生为无人陪伴孕妇紧急剖宫产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是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些地方“伤医”、“天价索赔”事件的发生,让部分医院、医务人员谨小慎微,甚至出现了“防御性医疗”的情况。那么,病情与生命的危急关头,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生,他们真的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投入紧急救治中吗?

不久前,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就发生了一例“强制”剖宫产事件,引发全国关注。那是一位44岁高龄二孩产妇,她一直都是在外院做的产检,当天到珠江医院只是一次常规产检,医生却发现其胎心监测出现了极为罕见的“正弦波”,当时,产妇没有办入院建档,也没有家属陪同和签字,在没有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医生带着她做了一系列的化验和检查,并开通绿色通道,10分钟内,为孕妇开展了紧急剖宫产手术,救回了宝宝的生命。

如果按照往常,要等家属签字和办理一切手续后再做手术,那宝贵的几分钟就过去了,孩子肯定就保不住了。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位医生往后退,主管医生一句话感动无数人:“赶紧把人往手术室推,出了问题,一切责任我来担。”

事实上,这台几乎是“强制”的剖宫产,让很多人捏了一把汗,手术风险不可控、出现异常正弦波的胎儿在宫内情况不可控,万一情况不好,患者家属能够接受吗?医生需要背多大责任?但这几名广东医生并没有时间考虑那么多,他们把所有的危机都“揽”在了自己身上。事后,当被问及为什么敢做这样一台手术时,一位医生说的话令人印象深刻:“做这一行就像救火队员,永远不会问死了几个人,只会问我还能救出几个。”

事实上,在当时,适用他们的法律是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的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这一条款并没有权威解释,如果医疗措施不成功或者达不到救治效果怎么办,医生是否需要担责。这也是为何这台紧急剖宫产得到全国关注的重要原因。

专家分析:明确双方责任,体现“以生命为核心”

不过,这样的担心可以消除了。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第18条就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形下,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即使患者追责,医生也不用担责;相反,如果在同样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而造成损害的,患者追责时,院方和医生需要担责。

长年在一线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广东医调委主任王辉表示,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出,未获家属意见紧急救治,医院不担责,这体现了“以生命为核心,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义”的理念,他非常认可。

他也指出,在实践中,紧急抢救时,患者家属不签字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患者紧急抢救费用太高,家属无力承担;第二种是患者和家属不信任医生,对医生所提出的治疗方案质疑;第三种是患者病情危重,家属“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抢救回来了没事,没抢救回来,就找医院算账”,王辉表示,这三种情况造成的医疗纠纷,对医患双方都会产生巨大的伤害。“司法解释明确了双方责任,让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依法依规。”

专家提醒:

患者家属应重视证据

事实上,司法解释出台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也备受关注。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这就是说,如果患者认定医院有责任,医院需要自行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问题。”王辉说,大多数情况下,患者一般是怀疑医院有责任,但他拿不出证据,“所以曾经出现过,有患者拿着有错别字的病历到医院去闹的情况。”他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就进一步明确,如果患者认为医院该担责,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交的,在法律允许下可以提出鉴定申请。

不过王辉也特别指出,大多数时候,患者很容易忽视甚至放弃一个最直接的证据,那就是尸检。“很少有患者家属主动提出尸检,但尸检是证明患者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王辉表示,近年来,广东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会积极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尸检,让医患双方都弄清楚,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找到解决办法。

律师看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立律师:

明确了办案难点但是依然有遗憾

“这应该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最高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唯一一个司法解释,将实际办案中的难点基本都囊括进去了。”针对最高法出台关于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广州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立律师如是说。

在李立看来,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情形下”医院可以立即抢救患者生命,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的有力补充和完善,也是此次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

让李立印象深刻的还有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机构说明义务”的内容。她指出,很多时候,医院在执行告知说明义务时,其实信息很难对等,“医生说的,患者也不一定能接受和理解。如果医生没有说明就要承担责任,其实并不客观。但现实中,因为沟通告知产生纠纷的案例数量其实很多,因为告知不足,判医院方承担一部分责任,比如经济补偿或者承担轻微责任,医院是很难接受的;另一边,患者认为法院是在‘和稀泥’,这样的判决也达不到很好的社会效果。”李立表示,司法解释的内容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不过,在李立看来,最高法的这份司法解释还是存在一定的遗憾。“首先是鉴定的问题,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鉴定费用的预付问题。但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都涉及费用。”李立表示,广东省的做法是“谁申请,谁付费”,但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付费的问题。实际上,在一些经济困难,但又并没有达到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就容易出现这种情况。让医院出鉴定费用并没有法律依据,但无疑,鉴定费用会成为很多患者家庭的负担。“很遗憾,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有关的问题。”李立也坦言,目前还是很有难度。医疗纠纷原告多在患者一方,以广东省为例,做医疗鉴定的机构,收费通常在一万多元,甚至两万多元一件。如果按照“谁申请,谁付费”的规定,患者往往会面临很大的成本压力。

另外,司法实践中,会面临部分鉴定机构“退鉴”的情况。“他们并不愿意受理医疗案件,通常是遇到难处理的医疗纠纷,他们就退,最终没有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法官应该怎么办?这也是实践中比较难的一点。但目前司法解释中也尚未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李立说。

第三是关于病历真实性的问题,也是目前在医疗案件的办理中“很纠结”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有质疑,但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实际上,卫生部门是有职权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认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这也导致很多时候,患方不得不做让步,否则会面临既没有办法做鉴定,又没有办法做判决的困局,但目前最高法司法解释还没有囊括这些内容。

[责任编辑:陈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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