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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失误和避免"为官不为


来源:正义网

观点|宽容失误和避免"为官不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观点|宽容失误和避免"为官不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强调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分析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其担心干事越多,出错越多,可能受到的惩处越多,因而在行动上表现出“不为”。因此,要打消干部的顾虑,避免“为官不为”,就必须正确认识容错的重要意义,用好容错这项机制,为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营造健康宽松的干事氛围,激励他们勇于创新、敢于拼搏。 

正确评价失误是求是的态度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改革,要改革就势必要冒险,冒险就难免会有失误,万无一失的改革是不存在的。如果不容忍改革中的失误,就等于限制了人的思想,捆缚了人的手脚,让人在时代的发展中顾虑重重,裹足不前。 

宽容失误,营造的是一种宽松的工作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只要是合法的、为国为民的,就应该鼓励大胆尝试。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打破利益固化藩篱,清除体制机制障碍,难免遭遇风险、出现失误、招来麻烦,这就需要在干部管理中树立新理念,对在改革中敢闯敢试、大刀阔斧、真抓实干,受到挫折甚至发生失误的干部,予以鼓励和保护,使他们增添改革创新的底气。 

理性接纳失误是无声的鼓励

改革创新是一种探索性的实践,充满艰难和风险,向前、破冰就可能犯错。 

分析干部队伍中近些年存在的不敢作为的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担心干事多了会出现失误,影响自己的进步和前途。希望干部作为,鼓励干部担当,就必须在全社会,尤其在干部队伍中培养理性接纳失误的态度,对于事业心重、责任感强、工作干得多的干部,不能一有失误就加以责难,更不能危言耸听地夸大失误,而是要客观对待、理性接纳,让出现失误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继续探索前行。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帮助出现失误的干部找出失误原因,避免再犯错误,避免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良心态,使大胆作为成为普遍追求的境界。 

积极对待失误是发展的动力

容人之过,等于扬人之长,久之必得大益。 

受以往考评制度的限制,改革者要时刻提防“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因为没有试错容错机制,很多干部都难免对改革创新存在畏难情绪,有的信奉“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无错”的所谓“真谛”,有的遇事左顾右盼,在改革创新中选择“中间主义”,时刻告诉自己“别出风头、别落后头”。试想,如果这类消极思想成为干部队伍中的主流,改革何以打开局面?发展何来不懈动力? 

要彻底转变思想观念,扫清体制机制上的障碍,真正把那些敢闯敢干敢试的干部手脚解放出来,大胆地把他们推到改革开放的最前沿,让他们充分发挥领军人物的作用,不但不轻易指责他们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过错,还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他们的失误,把失误当作开拓路上的投资,才能真正把失误转化为干事创业、健康发展的动力。 

划清错误界限是容错的前提

建立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中的失误,是保护干部创业热情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党自我发展的重要途径。但要强调的是,容错并不意味着袒护、包庇和纵容,宽容的前提必须是给错误划清界限,弄清哪些属于可宽容之“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显然,我们党所倡导的容错,是宽容改革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探索性试验中发生的失误和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而产生的无意过失,绝非我行我素、明知故犯,更非肆意妄为、违纪违法。 

因此,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要科学划分错误与失误、主观故意与客观无意的具体情形,正确处理好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着力为勇于探索创新的干部撑腰壮胆,做到在他们遇到挫折和失误时帮一把、拉一把。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作风过硬、锐意进取的干部,保护那些原则性强、不怕得罪人的干部。对干部的评价,不简单以成败论英雄,要看他们成败的动机、努力的程度、推进工作的态度。 

保障容错效果需要一把标尺

实践中,要真正发挥好容错机制的积极作用,应该有一把标尺,这个“标尺”就是四个“三”。 

“三个区分开来”莫含糊。容错必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三个程序纠错”莫减免。对存在失误的干部,纠错机制要及时跟上,即按谈话教育、督促整改和完善制度三个程序实施纠错。其中,谈话教育应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组织,听取纠错对象陈述意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帮助其反思检讨;督促整改就是对纠错对象实行动态监督,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纠正解决;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从完善制度机制入手,有针对性地查找和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 

“三个职责责任”莫推卸。对干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要注意分清三种责任。首先是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其次是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最后是相关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审计部门要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 

“三个不受影响”莫怠慢。经认定为容错纠错免责的干部,建议在三个方面予以保障,即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以及个人评先评优不受影响。

(作者系辽宁省大连博洋新闻学校退休干部) 

[责任编辑:吴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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