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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你意想不到的辩点


来源:凤凰网广东综合

“律师,我酒驾被查了!怎么办啊?” 很多律师都可能接到过这样的“午夜凶铃”,这类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刻发生在我们身边。由于刑期很低,普遍适用缓刑,在很多律

“律师,我酒驾被查了!怎么办啊?” 很多律师都可能接到过这样的“午夜凶铃”,这类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刻发生在我们身边。

由于刑期很低,普遍适用缓刑,在很多律师心目中,危险驾驶罪案件没有什么辩护价值。很多当事人也觉得没有必要委托律师,律师和法官都是走过场的。

然而,任何犯罪一旦成立,都将给当事人留下伴随终身的犯罪记录,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那些有特殊职业的人,如公职人员、专业人士、名人等,比如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

对于专业的刑辩律师来说,没有哪一类案件是没有辩护价值的,如何在小案件中作出大文章,考验的是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

事实之辩:真的存在驾驶行为?

“坐在驾驶座上的人就一定开车了吗?”否定这个逻辑,可以挽救好些被告人。

我们曾代理过这样的一个案件,方某在马路边趴在方向盘上睡着了,被巡逻的交警发现,检测发现方某醉酒。公诉机关指控他涉嫌危险驾驶罪。我们辩护时提出,证人证言和检验报告只能证实方某醉酒趴在驾驶室睡觉的事实,而无法证明他有醉酒驾车的行为。我们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一审判决方某无罪。

我们也留意到,如在(2014)忻中刑终字第134号案件中,判决书也作出了同样的无罪认定。该案中,虽然有证人证明被告人张某醉驾,但被抓获时,他是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法官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是乘车人,不能证明有驾驶行为。

可见,危险驾驶罪成立的前提是存在驾驶车辆的事实,即使醉酒的人在车上被抓“现行”,如果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存在驾驶行为,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之辩:什么是法律上的道路?

“挪挪车也算危害公共安全?”这一个结论显然不被全部法官接受。

我们就接触过一个这样的案例。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小区内的餐馆聚会,酒足饭饱后,王某帮喝醉酒的朋友在小区停车场挪了一下车,与旁边的车辆剐蹭到,天真的王某主动报警让交警过来处理,交警一下子就闻到了王某浓浓的酒气,后王某被检测出醉酒,随后被指控危险驾驶罪。

然而,法院竟然对王某作出了无罪判决,为什么呢?

原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案事发在半封闭小区,车辆进出小区建立在来访者与小区业主具有特定关系之上,不允许社会车辆随意进出,不具有公共性,应不属于“道路”。

所以,法院认为,“王某醉酒后在半封闭小区内以挪车为目的驾车的行为,虽然造成剐蹭他人车辆的危害后果,但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遂认定无罪。

程序之辩:血样采集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人被交警查获之后,吹气、抽血、询问...整个过程都任人处置,不敢有异议。但专业的刑辩律师可不这么认为,实体重要,程序也同样重要,让案件峰回路转的通常不是实体,而是程序。

例如,孙某危险驾驶案,血样检测结果显示孙某已经达到了醉酒的标准,一审法院判他危险驾驶罪成立,拘役三个月。二审时,我们查看《涉案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登记表》时发现:在抽血过程中,医务人员犯了一个错误,他使用了含有75%酒精的消毒液对被告人进行消毒。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抽血过程中“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因为醇类药品会污染血样,影响到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我们指出了这个抽血操作的错误,结果一审判决被撤销。

关于采集血样过程,还有一些你不知道的秘密呢!

倪某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经测试,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表面上看来,涉嫌危险驾驶罪完全没问题了。然而,细心的辩护律师发现,采集的血样曾经存放在促凝管中,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请注意,促凝剂与抗凝剂是完全起相反作用的化学药剂哦!

律师咨询了医疗专业人士,了解到“促凝管”里添加的是“促凝剂”,违反了上述规定,血样已受到污染。律师向检察机关指出了这个错误,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证据之辩一: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容置疑?

鉴定意见就一定正确无误吗?那可不一定,在精明的辩护律师眼里,鉴定人员也有犯错的时候。

在李某醉驾一案中,他醉驾被抓现行。庭审中,控方出示了一份鉴定意见,李某血样酒精浓度高达214.07mg/100ml。

我们发现,鉴定意见系采用JD0107001-2010的检验方法。虽然不懂这个检验方法是什么,但我们查了一下规定,发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应当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规定。鉴定人员没有使用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不应该采纳。法院接受我们的意见,跟检察官表明这份证据不能被采纳。

证据之辩二:呼气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还是上述那个李某醉驾案,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没有被采纳之后,检察官只能将李某被查获时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出示,以证明他醉驾了,应当据此定罪。

我们又反对,因为按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呼气测试结果才能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呼气测试之前马上饮酒、抽取血样之前逃脱、抽取血样之前又饮酒。除此之外,只能依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法官也认可了我们的观点。

对于专业的辩护律师来说,没有毫无漏洞的证据链条,没有无法辩护的案件,当你拿着专业的放大镜专心审视每一个案件时,转折才会与你不期而遇。

作者简介:

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ALB中国15佳诉讼律师。

赖建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责任编辑:吴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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