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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出台退出机制 事业单位不开展业务应撤销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为营造更有利的公共事业发展政策环境,充分激发各方参与公共事业的热情,促进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意见》。

事业单位长期不开展业务应撤销或转企

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规定,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有了退出

为营造更有利的公共事业发展政策环境,充分激发各方参与公共事业的热情,促进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协同监管机制缺失

事业单位根据举办单位不同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目前,深圳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实际运作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比如,准入标准不清晰,《条例》、《细则》和《试行办法》对此类事业单位的概念和设立登记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基本规范,但尚未规定统一的准入标准。另外,协同监管机制缺失,相关部门对此类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监管,彼此间未能形成监管合力,存在监管风险。还面临着退出机制不明确的问题,此类事业单位的成立应当以公益性为前提,当承担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逐步或者已完全可由市场承接,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应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但目前尚没有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

不定行政等级不定编制

《意见》对其准入、监管和退出等全过程形成相关制度规范。现有法规和政策明确举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法人组织,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深圳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举办,也可以由多个单位合作举办(包括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合作举办)。

为统一标准,《意见》明确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不定机构规格和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不定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意见》还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可操作的指引与规范。

适时出台配套制度和措施

为确保实现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公益性,《意见》分别明确单位内部、举办单位、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责任,通过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保障单位依法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还提出建立有效退出机制。比如,事业单位的设立宗旨和职责任务已完成,或者长期不开展业务工作,或者违背事业单位公益性宗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或转为企业。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出现上述应撤销或转企的情形,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或资产监管部门均可提请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机构对其予以撤销或改革。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必要时牵头相关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应否退出进行评审。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撤销或注销清算过程中,资产处置方案须报经所属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下一步,深圳将组织落实《意见》相关内容,视改革推进情况适时出台配套制度和措施。

延伸

港大深研院深外国际部是此类型事业单位代表

深圳积极支持各种组织通过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事业单位,截至6月30日,全市共登记此类事业单位160余家,从业人员约5000人。主要分布在科技、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

一是科技领域,共有70余家,包括境内外知名高校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发展举办的46家研究机构(如香港大学深圳研究院、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等),以及其他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中心和研究院20家多家(如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研发中心等);

二是教育领域,共有50余家,包括高等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如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深圳外国语学校国际部、深圳幼儿园等);

三是文化领域及其他领域机构30余家(如深圳市创意文化中心等、深圳市全民阅读研究与推广中心等)。

[责任编辑:郝嘉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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