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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连扔三辆共享单车下天桥 男子获刑三年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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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单车扔下天桥男子获刑三年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方晴通讯员潘文杰)为了泄私愤,广州一无业男子竟然将共享摩拜单车从人行天桥上扔往人来人往、车水马龙的马路,幸好自行车挂在空中的电车电缆上,无人员伤亡。8月11日,该男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件:

天上“突降”共享单车

据指控,2017年5月20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袁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濠涌高架桥东侧人行天桥上,出于泄愤,将停放在人行天桥上的一辆共享摩拜自行车从天桥上往下扔,致使该辆自行车被悬挂在人行天桥下方位于中山三路往东行驶机动车道空中的电车电缆上,造成该段线网停电,对途经该路段的电车及其他车辆的驾驶安全、行人的人身安全等构成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6月1日,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据袁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当天下午,其骑一辆共享自行车前往东濠涌散步,从中山三路南边上桥后,其看到地上有一枚烟头便蹲下去捡,起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到头,很痛,“当时我就很生气,于是就随手在天桥上抓起一辆橙色的共享单车,没有多想就往桥下扔。”袁某如是说道。面对公安人员讯问“你是否知道扔自行车下去的地方是马路,有否想到会砸到行人或车辆。”袁某表示“知道”,但“当时就是没有考虑那么多”。

据悉,袁某出生于1997年,案发时年仅20岁。小学毕业后,他便停止学业,后染上毒瘾多次被强制戒毒,也与父母断绝了联系。今年3月他南下广州,一直流浪街头。法官问他,年纪轻轻为何不工作,袁某轻声道因为不想工作辛苦。

后果:

3路电车断电停运半小时

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表示,该司于当天15时许接报后便派抢修员及架线车去至现场将挂在电缆上的自行车取下来并放在人行道上,称“(事件)造成(该段)线网停电,影响了电车107路、102路、108路大约半个小时的行车,造成抢修费、营运损失费、出车费等费用损失共计3600元。”广州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当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挂在电缆上的摩拜共享自行车已被取下,不在现场,故无法确定涉事车辆及损失情况。

危险:

车流密集单车摇摇欲坠

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现场目击群众植先生称其当时突然听到有人叫喊,抬头看见有三辆摩拜共享自行车被扔下来。“第一辆砸在机动车道上,另一辆挂在电缆上,还有一辆挂在人行天桥边上的花基上”,植先生描述,“单车是被向高空抛,再坠下的。”广州市电车公司第一分公司则称抢修员赶赴现场后看见电缆上和花基上各挂着一辆自行车。

监控显示,当天14时53分9秒,一辆自行车从人行天桥上坠落悬挂在电缆上不停晃动,相隔仅约10秒,天桥上再次掉下一辆自行车,穿过电缆直接坠落砸在机动车道上。当时路面车辆较多。

公诉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指控袁某从天桥上抛下一辆自行车悬挂在电缆上。庭上,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查全案证据,当庭判决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

袁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越秀区法院法官在法庭上表示,案发地点是中心城区繁华地段,案发时间是车流、人流高峰期,行人、车辆川流不息,高空抛物很可能砸到路过行人或车辆,酿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若不是自行车刚好挂在电缆上,后果可能不堪设想。袁某因琐事而心生烦闷,明知或者应知将自行车从人行天桥上扔下极可能伤及过往行人或车辆,仍为泄一时之愤而做出冲动之举,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袁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袁某认罪认罚,是初犯,年纪尚轻,故对其从宽处理,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若袁某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规链接

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延伸

破坏共享单车或被追究

故意毁坏财物罪

现实中经常可见被破坏的共享自行车,如座垫被偷、锁具被撬,甚至整辆车被扔进河里等。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有3次以上破坏共享自行车的行为,或者其破坏行为导致共享自行车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吴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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