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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光环掩盖下的腐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为国家游泳队前教练组组长,张雄从未想过会在看守所里看巴西里约奥运会的游泳比赛。落马前,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南京体育学院院长,一名正厅级干部。

用赞助费私设“小金库”

盐城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年初,南京体育学院游泳队设立“小金库”,目的是解决裁判的活动经费、部分运动员特殊需要的费用以及给有关专家的费用。2006年至2014年,张雄共侵吞小金库90余万元。

据介绍,小金库的来源,既有从南京体育学院总账上套取出来的钱,也有部分市体育局、体校给南京体育学院的慰问金,以及其他单位给的奖金、训练费和场地费。

张雄的辩护律师认为,南京体育学院曾发文明确小金库由领队管理支配,孔某是领队,小金库由游泳队的领队管理,支配权并不在张雄手里。小金库的钱发放不当,责任在领队,不在张雄。

后来,办案机关曾找孔某了解情况。孔某说,她只有权决定几十块钱的支出,“其他的要经过张雄同意”。

孔某还说,她总担心小金库会出事,一直想着尽快脱手。有一年,张雄拿了钱还跟孔某说,“你也去拿几万块钱花花。”俨然一副自己钱袋子的口吻。

张雄供述称:“钱放在小金库里,我想用的时候随时可以拿。”

张雄及其辩护人又提出,小金库设立目的之一,是给教练发放奖金和津贴的。张雄既是院长,也是教练,其他的教练能拿,为什么张雄不能拿?

检察官李霞认为,游泳队确实有给教练发放奖金和津贴的惯例,每个月金额在800元到1000元不等。作为教练,张雄自定标准是每月1000元。他的工资卡可以清晰地体现这笔钱。

张雄自己也供述,“奖金、津贴都已通过正规的财务报表发放到工资卡上。”而他从小金库领取的钱,并没有合法依据,也没有通过正规程序。

张雄的辩护人又提出,小金库来源很大一部分是其他市体育局、体校给的赞助费,他们就是冲着张雄“金牌教练”的名头,才把学生送到南京体育学院游泳队,给的训练费就是给张雄个人的。

然而,检察官询问了曾送过赞助费的体育局和体校,他们都表示,“赞助费是给南京体校的,并不是冲着某个人。”

当时接受赞助费的孔某也表示,她是代表南京体育学院去接受赞助费。

对于小金库资金的去处,承办人介绍,基本用在日常消费和购买名表上。2012年,张雄在英国伦敦参加奥运会期间,就让孔某从小金库中取钱,后来,孔某给张雄转了22万元,张雄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其他的钱转到卡里用于自己消费。

把学校的钱当成了自己的钱

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张雄购买的别墅开始装潢,他安排人以“购买体育器材”名义开出了价值23万元的发票,其实是为自己购买了钢琴,以及电视机等家用电器。

2011年,张雄在南京东郊宾馆为女儿举办新婚答谢宴,费用合计10万元。张雄直接安排游泳中心等3个部门的负责人到东郊宾馆以“接待”的名义开了3张发票,共计15万元,剩下的钱张雄为自己办了一张贵宾消费卡。

事实上,张雄奖金颇丰,收入不低。早在1992年,他就曾得到30多万元奖励。案发后,办案机关在他家里搜到了20多块名表。“确实有用贪污款购买的,但大部分都是花自己的钱。”张雄说。

从2006年到案发,张雄所有贪腐行为均为指使他人帮他完成,涉及南京体育学院10余人。正如承办人所说,这些人均是给张雄跑腿,张雄强势、霸道,即便他们知道有问题,可是不敢问,也不敢管,更不敢拒绝。张雄自己也可能以为,没人敢把这些事情捅出来。

检察官李霞说,这一切与张雄的居功自大有关。张雄完全把学校当成自己家,把学校的钱当成了自己的钱。

据了解,2015年年初,国家体育总局一起贪腐案件牵出了张雄涉嫌贪污的线索。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7月28日,中央第十一巡视组进驻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巡视。3个月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花样游泳部主任俞丽因涉嫌操纵比赛,收受不正当贿赂,被带走调查。2016年5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与张雄的经历相似,俞丽于1970年加入北京游泳队,1974年退役,曾任北京体育学院游泳教研室教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委)游泳部(处)干部、副处长、国家级裁判等职。从2002年起,为花样游泳国际级裁判。

俞丽是第一个被带走调查的官员,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更是发生“官场地震”。

除张雄,2015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沈利红被带走调查;3个月后,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潘志琛被组织调查。2015年9月,中纪委对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在中国体育界,很多金牌项目的背后,都有一个俞丽式的人物。一方面,他们引领着队员在国内外赛事上取得了骄人战绩,为竞技体育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在各自的圈子内拥有很高的权威和“话语权”,因为缺乏监督,他们掌握着运动员的“生杀”大权,甚至操纵比赛,将各种腐败行为掩盖在金牌的光环之下。

张雄在忏悔书中写道,“当了领导干部后,几乎没有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观念淡薄,行事没有底线,对自己已经涉法、触犯法律,完全认识不到。”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超《清风苑》记者卢颖

[责任编辑: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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